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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j9体育 发布时间:2026-05-25 12: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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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两个喷漆房,未进行喷漆作业。查看喷漆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运作情况,发现光氧催化设施部分灯管不能正常通电运行,且活性炭吸附箱内无活性炭。经进一步调查,你公司自次,均在南宁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响应期间。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按净化处理工艺要求经光氧催化、活性炭等吸附处理后排放。你公司构成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未保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使用影响旁边的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12月20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南宁开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各一份。
证明:2025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按程序对你公司做检查,你公司生产情况及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使用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2月20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南宁开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后经理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你公司未保持正常使用2号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的事实、原因、整改态度和采取一定的措施等。
(三)影像证据:2025年12月20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南宁开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5张。
1.南宁开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0日,提供单位:南宁开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0日,提供单位(人):南宁开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
3.南宁开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喷漆统计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0日,提供人:南宁开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19日期间使用2号喷漆房喷漆4次。
4.《南宁市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南宁市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响应的通知》(南环督办气预警〔2025〕33号)复印件1份、《南宁市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解除南宁市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响应的通知》(南环督办气预警〔2025〕34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3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5.汽车修补漆图片4张,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0日,提供单位:南宁开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南环执责改字〔2026〕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8日、2026年1月12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7.《南宁开河服务站环保检核整改报告》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9日,提供单位:南宁开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3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旁边的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6〕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2026年2月9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6〕10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旁边的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电话:)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
你公司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换取罚款收据,并持罚款收据到三楼300法制稽查科办理结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裁量系数1.188,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0.08,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